工人罹患白血病用人单位否认“工伤”

2017-04-27 10:41:5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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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的温州平阳人小陈在彩印车间工作期间被诊断出得了急性骨髓细胞白血病。年纪轻轻的小陈遭此不幸后,也走上为自己维权的道路。经劳动仲裁、法院1审、2审民事判决,终究确认了小陈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但是用人单位1纸诉状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告上法庭,要求撤消工伤认定。近日,浙江平阳法院1审判决保持被告作出的工伤行政确认。

在经过法院生效判决确认小陈与用人单位某控股公司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后,他就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12年6月11日,经过工伤行政确认,认定小陈系某控股公司职工,于2008年2月至9月在该公司从事彩印工作。因面色苍白伴发热,于2008年9月救治,后又前往上海医院医治。

2012年2月15日,小陈的病经温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同年4月27日,温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再次作出相同的鉴定结论。据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小陈属工伤。

但该公司其实不认同工伤认定的结果,因而向平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消该工伤行政认定。原告提出的理由主要有2个:1是小陈在进入彩印车间前曾有2年多的苯类物资接触经历,该车间与公司非同1主体,双方无劳动关系;2是认为被告未能查明小陈得病的种种缘由,未充分斟酌职业病的长时间潜伏性。

庭审中,被告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已依法认定,小陈在进入原告公司之初被排除过疑似职业病及职业忌讳,小陈经多家机构诊断与鉴定均为“职业性慢性中毒苯中毒”。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公司与第3人小陈之间已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并在此期间罹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工伤。第3人小陈的工伤认定申请主体合法、材料齐全,被告行政程序合法。因此法院判决保持工伤行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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